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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税司:发挥关税职能作用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关税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具有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优势,在我国推进对外开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03年12月成立以来,财政部关税司在财政部党组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充分发挥关税职能作用,为我国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二十年来,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突破40万亿元,由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一位,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
持续降低关税总水平 展现中国扩大开放的决心
关税水平是体现一个国家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认真履行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并自主下调关税税率,关税总水平持续降低,不仅适应了经济和贸易地位的提升,服务于国内发展和消费升级的需要,也彰显了对外开放大国担当,展现了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
——认真履行入世关税减让承诺,2010年关税总水平降至9.8%。根据2001年11月签署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我国本着认真负责、信守承诺的原则,严格履行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至2010年1月1日,我国入世关税减让承诺全部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至9.8%,降幅达35.9%,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降至15.2%,非农产品(工业品和渔产品)平均税率降至8.9%。我国不折不扣地履行所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维护了国家信誉,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积极主动扩大对外开放,2018年自主降低关税总水平至7.5%。201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提出:“今年,我们将相当幅度降低汽车进口关税,同时降低部分其他产品进口关税,努力增加人民群众需求比较集中的特色优势产品进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开放、主动扩大进口的决策部署,2018年年内,我国先后四次分别对药品、汽车及其零部件、日用消费品、部分工业品等自主降低最惠国税率,涉及3000多个税目,平均降幅达23%,当年我国关税总水平由9.8%降至7.5%。这是我国自2010年完成入世关税减让承诺以来,第一次较大幅度地降低关税总水平。2018年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演讲中宣布:“随着11月1日新一轮降税措施实施,中国关税总水平已经降到7.5%,超出了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也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实施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税,2023年7月1日关税总水平进一步降至7.3%。2015年12月,我国与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在内的50多个成员就扩大世界贸易组织《信息技术协定》产品范围达成协议,对半导体、信息通信、医疗器械等201项与当代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从2016年9月15日至2023年7月1日,我国按承诺对扩围产品实施了八步降税,完成全部降税义务,201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全部降为零,关税总水平进一步降至7.3%。这一水平高于欧盟、日本、美国等发达成员,低于大多数发展中成员,和南非、墨西哥、俄罗斯等国接近,与我国发展中国家地位和发展阶段基本适应。
务实推动国际经贸合作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
关税减让是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谈判的核心议题。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财政部关税司坚决贯彻落实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积极稳妥开展关税减让谈判,推动贸易自由化,推进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
——扎实推进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成立之时适逢我国启动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之初,财政部关税司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原则,科学制订关税谈判方案和关税减让实施方案,推动我国与东盟、瑞士等30个贸易伙伴签署并实施了20项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包括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近期又与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塞尔维亚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绝大多数协定项下最终实施零关税的商品比例将达90%以上,有力支持我国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我国与自由贸易伙伴相互实施关税减让,有利于密切与相关国家(地区)的分工合作,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有利于优化资源在国际间的配置,提升国际大循环质量;有利于扩大对外贸易、促进产业发展,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
——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系规则博弈。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谈判,在多哈回合谈判中首创性提出“新成员待遇”“中国公式”“分层混合公式”等建设性提案,推动中国逐步进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制定的核心谈判圈;在信息技术产品、环境产品等关税减让谈判中,务实拟订谈判方案,推动完成《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达成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第一份取消关税的重要协议,并推动亚太经合组织(APEC)环境产品谈判取得阶段性成果;牵头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改革财政业务工作,务实推进电子商务、渔业补贴等议题谈判,深入研究产业补贴、贸易与环境等重点问题,推动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达成重要成果,为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作出了积极贡献。
——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快发展。我国自2002年开始给予最不发达国家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产品范围逐步由少数税目扩大到60%税目、95%税目、97%税目和98%税目,国家范围由少数最不发达国家逐步扩大到与我国建交的所有最不发达国家。其中,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扩大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输华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重要指示精神,2021年,将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由97%税目进一步扩大至98%税目。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进展,截至2023年12月,我国已给予多哥等35个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给予科摩罗等7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给予东帝汶、缅甸等2国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我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与最不发达国家共享市场机遇,有利于实现共同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创新区域财税政策 支持重大开放平台建设
开放平台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财政部关税司认真落实改革开放重大决策部署,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坚持制度创新导向,积极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对外开放新高地建设,发挥好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形成高水平区域开放一体化体系。
——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自由贸易港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出台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原辅料、交通工具及游艇、自用生产设备等3项“零关税”政策,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加注不含税油、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等航空船舶领域政策,以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压力测试力度。各项税收政策的落地实施,有力提升了自由贸易港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海南进出口贸易持续增长,外向型经济不断扩张,自由贸易港取得较快发展。
——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向纵深发展。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自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分七批部署设立2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共70个片区,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的全面开放新格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围绕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定位,按照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等原则,积极参与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研究制定,出台在部分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关措施,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探索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方向和路径。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质量发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借鉴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免税、退税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扩大对外贸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国际形势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增加,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在此背景下,积极研究出台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等政策,帮助综合保税区企业从单一的“两头在外”外销模式转变为外销内销协同发展,支持企业以国内市场的确定性应对国际市场的不确定性。同时,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有关部署,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整合优化,逐步统一为综合保税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71个,其中综合保税区163个。2022年,综合保税区以占全国二万分之一的土地面积,实现了我国约五分之一的外贸总量,成为稳外资稳外贸的重要力量。
——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推动东部、中西部、沿边地区优势互补、协调联动,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围绕党中央赋予的新任务、新使命,以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为主线,出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实施分线管理的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发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上海加快“五个中心”建设的新定位新要求,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积极支持上海更好发挥改革开发排头兵作用。支持广西、云南沿边临港产业园区建设,完善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税收政策,推动沿边开放不断走深走实。
发挥关税宏观调控作用 支持引进优质资源要素
关税处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联结处。财政部关税司通过税率调控和关税政策,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医疗用品、优质消费品等产品,在促进对外开放、扩大进口的同时,支持国内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
——实施年度关税调整,扩大优质产品进口。随着入世关税减让承诺的完成,我国更多运用暂定税率的手段,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临时税率,有效发挥关税精准调控作用。围绕国内发展需要,近年来,每年对约1000项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鼓励进口黄铁矿、木材和纸制品等资源类产品,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高速动车高压电缆、风力发电机轴承等关键零部件,鳕鱼、咖啡机等优质消费品,以及部分抗癌药、罕见病药、药品原料、医疗器械等。通过实施进口暂定税率,有效发挥关税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保障国内市场供应,支持产业优化升级,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推动高质量发展。
——及时开展相机调控,保障资源能源供应。随着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我国与全球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供给和价格的变化对国内的影响日益增长。密切跟踪研判重点产品的进出口形势,发挥关税税目划分精细的优势,及时调整重点产品进出口关税税率,保障国内市场供应稳定。例如,自2021年5月1日起,对生铁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并于5月1日和8月1日先后提高了硅铁等产品的出口关税。相关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钢铁资源进口,保障钢铁资源供应,也有利于促进钢铁行业参与高水平的国际产能合作,着力打造国际竞争新优势,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加强税收政策供给,支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断完善我国进口税收政策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科教用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物资等出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减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支持科技创新、振兴装备制造业、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支持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实施效果显著,推动破解“缺芯少屏”产业困局,受到广泛好评。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适时出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有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健康发展。
统筹开放与安全 营造高水平开放的良好环境
二十年来,国际经贸形势复杂多变。财政部关税司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对外工作大局,强化责任使命担当,迎难而上,科学谋划,灵活运用关税措施,保障粮食和能源资源安全,妥善应对经贸摩擦,维护我国合法权益和自由贸易体制。
——发挥关税保护职能,保障粮食和能源资源安全。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实施关税保护,保障粮食自主供给安全,对棉花等重要农产品实行动态调控,推动重要农产品供需平衡;优化种子种源、农业重大技术装备等进口税收政策,支持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出台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等进口税收政策,着力增强我国油气勘探开发能力,促进天然气资源引进利用,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妥善应对经贸摩擦,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2018年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经贸摩擦挑战,针对对我国商品歧视性加征关税的单边主义措施,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坚决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果断实施关税反制,根据形势变化灵活调整加征关税措施,在斗争中维护国家尊严和核心利益,牢牢掌握我国发展和安全主动权。为有效缓解经贸摩擦影响,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开创性开展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反制关税,满足国内生产消费需要,推动经贸关系健康发展。
——依法开展贸易救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世界贸易组织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宗旨下,允许成员方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秩序而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针对部分进口产品通过倾销、补贴等方式损害国内产业的情况,依法作出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征税决定。目前执行中的贸易救济征税决定共50余项。相关措施既守护贸易公平,保护产业权益,为我国产业安全稳定发展提供保障,也注重统筹兼顾,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时代新征程,财政关税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关税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关税职能作用,推动关税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为推进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