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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方发布两起《外国补贴条例》深度调查简报均涉中企,欧盟中国商会:反对欧方施加经济胁迫
据欧盟中国商会官网,4月22日,欧盟中国商会(CCCEU)注意到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关于《外国补贴条例》(FSR)第二次和第三次深度调查的简报,均涉及我中企。商会在此重申,坚决反对欧方利用《外国补贴条例》这一新工具,对在欧经营的中国企业,特别是绿色转型领域的中企施加经济胁迫。
商会强调,欧盟实施《外国补贴条例》为中企在欧运营和发展带来极大不确定性,正引发广大中企的严正关切。
首先,《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外国财政资助”的定义过于宽泛且未详尽,缺乏相关澄清,这将对所谓外国财政资助的计算产生重大影响,不仅引发调查,且可能导致欧委会采取对企业不利的惩罚性措施等。此外,欧盟调查机构本应承担通过正当程序证明补贴存在的责任,但目前设计通报机制导致举证责任转移到中国企业,中方企业被要求证明没有收到补贴。欧盟信息要求或通知程序要求中企“自愿”披露“无限制”信息,这些信息往往宽泛而模糊,无异于广撒网式的钓鱼式调查,导致极易出现不公正情况。
其次,我中企的欧洲实体本应和欧盟本地公司享受同等待遇,但欧委会扩大对其中国母公司收到补贴及可能产生影响的审查范围,认为这些补贴被传递。根据《外国补贴条例》,欧委会不仅要审查被调查公司收到的“外国财政资助”,还要审查其母公司和位于第三国的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其他关联公司收到的外国财政资助。这种做法毫无必要地扩大了所审查的所谓“补贴”的范围。
第三,商会及其广大成员特别关注《外国补贴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透明度严重不足的问题,该条例赋予欧委会过度自由裁量权并加剧了这一情形,可能导致对我中企的歧视性待遇。例如,第二次和第三次深入调查都与罗马尼亚的光伏园项目公开招标有关,商会了解到,还有其他几家联合体(非欧盟、非中国公司)参与竞标。欧方通报没有披露这一重要事实背景,没有按照《外国补贴条例》要求对其他投标联合体进行通报,而且也没有对其为何不调查其他投标联合体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这种缺乏透明度的做法令人关切,可能只对中国公司采取歧视性做法使人严重怀疑欧方的客观性和制定《外国补贴条例》的根本目的,这同时也与委员会声称的非歧视性相矛盾。
另外,欧方没有为企业提供足够时间来回复其所要求的大量繁琐文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欧方多次要求企业披露机密信息或商业合同细节。鉴于公司可能无法提供这些文件,欧方可能根据已有信息判断,而这些信息往往对公司不利,加剧了对公司的不公平待遇。
欧盟中国商会敦请所有利益攸关方立即重新评估《外国补贴条例》的实施及其对欧盟投资和公共采购部门的不利影响。欧方将《外国补贴条例》武器化,已使其成为一种经济胁迫工具。该条例下接受首个深入调查的中国公司已退出投标,而涉及罗马尼亚光伏园下的第二和第三个深度调查案例则进一步增加了中企方面投标的不确定性。
《外国补贴条例》允许追溯中国企业母公司在本国所获得的补贴。这种做法本质上不利于中国投资者在欧洲的子公司,使其无法获得与当地投标企业同等的待遇。这种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做法,不仅打击了中国企业参与欧盟招标的积极性,而且在业务合作、并购(MA)和绿地投资方面对双方都造成双输的局面。
同时,《外国补贴条例》可能带来法律冲突。欧委会要求中企提供包括定价细节在内的机密投标信息,以及包含可能与补贴有关的敏感商业机密的合同,这引发了对违反招标法规或中国法律的担忧。此外,《外国补贴条例》对补贴的宽泛定义导致欧盟委员会要求提供的信息超出了中国公司欧洲子公司通常所能提供的信息,加剧了与非欧盟公司在其母国的法律义务之间的冲突。
欧盟中国商会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将继续与各相关利益方接触,及时表达广大中企对《外国补贴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欧盟商业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的重大关切。我们敦促欧盟客观看待中企对欧洲绿色转型和社会发展的贡献,为中企提供公平、公正和非歧视的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