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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新闻/International news
中冰自贸协定对深化中欧经贸合作意义重大
发布时间:2014-8-18 来源: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联合会 点击数:680
2013年4月15日,中国和冰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于2014年7月1日实施。这是中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
在货物贸易方面,《协定》规定,冰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工业品和水产品实施零关税,这些产品占中国向冰岛出口总额的99.77%;与此同时,中国对从冰岛进口的7830个税号产品实施零关税,这些产品占中方自冰岛进口总额的81.56%,其中包括冰岛盛产的水产品。中冰自贸区建成后,双方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按税目数衡量均接近96%,按贸易量衡量均接近100%。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协定》规定,加强中冰双方在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合作,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和便利缔约双方贸易。便利中冰双方建立更广泛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机制,增进对彼此管理体制的相互了解。
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协定》规定,中冰双方加强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领域的合作,以增进对彼此卫生与植物卫生管理体制的了解,便利各自的市场准入。确保双方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在双方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快速有效地解决本领域出现的贸易问题,以及为扩大双方之间的贸易提供机会。
在反倾销、反补贴、全球保障措施方面,《协定》规定,中冰双方将保留在WTO相关协定下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双方参照国际上自由贸易协定的通行做法,设立双边保障措施条款。
在投资方面,根据《协定》,中冰双方在投资政策法律以及经济贸易和商业信息、探讨建立投资促进机制的可能性、为潜在投资者和投资合作方提供国家信息等方面促进信息交流渠道的建立并为全方位的沟通和交流提供便利。
在经济合作方面,《协定》规定,中冰双方鼓励并便利以下活动:就促进和扩大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的方法开展政策对话和信息交流;就重大经济和贸易问题以及任何阻碍双方加强经济合作的事宜进行信息交流;通过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支持,协助和便利一方的商人和贸易团体访问对方国家;进一步发展现有机制,为商业合作、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提供信息和确定机会;鼓励公共、私营部门在具有经济利益的领域开展活动。
在研究、科学和技术合作方面,根据《协定》,中冰双方重点集中在地震学、火山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防震减灾对策、海洋和极地科技、地热和地热科技、卫生部门的教育和研究等合作领域。
此外,中冰双方还就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并对自然人移动、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竞争政策、知识产权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中国与冰岛签订和实施自贸协定对深化中欧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