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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National Policy
两部门发文称严惩企业骗取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14-1-6 来源: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联合会 点击数:210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执行以下政策。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