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51号银河国际大厦A座15楼
电话:024-22525665
传真:024-22532121
邮编:110013
网址:www.lnmea.com
电话:024-22525665
传真:024-22532121
邮编:110013
网址:www.lnmea.com
国际法规/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日本关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0-12-13 来源: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联合会 点击数:1719
一、进出口商品的分类和关税率
1987年之前,日本作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关税税则目录(CCCN)协议的签约国,在外贸进出口商品分类方面一直使用CCCN分类系统。从1988年1月1日起,日本开始采用编码协调制(HS)系统。
关税率由“海关税率法”确定并予以公布。在发达国家中,日本的平均关税率比较低,特别是工矿产品的平均税率只有2.1%。
二、关税的减免、退还和偿还
1.减免
日本的关税减免有“有条件减免”和“无条件减免”两种形式。有条件关税减免又分为“限制性减免”和“普遍减免”,享受何种待遇主要取决于货物进口后的用途。此外,关税减免又可分为“永久性减免”和“临时性减免”,这主要取决于所依据法律的稳定性。
有资格申请关税减免的进口商是有限制的,而且对经关税减免后进口货物的使用和用途有较严格的限制。
2.退还
预付关税后,发现货物符合减免部分或全部关税的规定,允许退还部分或全部关税。目前,日本的退税对象主要适用于被退回或被毁坏的货物,以及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等。
3.偿还
关税偿还与退还相似,二者的区别在于:关税退还的对象为关税交纳者,而偿还则不一定必须付给实际纳税人,也可偿还给法律事务所指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