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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规/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澳大利亚贸易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12-7-18 来源: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联合会 点击数:2097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法律主要由《海关关税(反倾销)法》和《海关法》组成。《海关关税(反倾销)法》是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
澳大利亚关于保障措施的法律主要是《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和《生产委员会法》。
澳大利亚关于保障措施的法律主要是《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和《生产委员会法》。
澳大利亚关于国内市场秩序的法律是1974年制定的《贸易实践法》和1983年制定的《价格监管法》。《贸易实践法》定义了行业准入、争端解决、反竞争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业行为准则、消费者保护、产品安全与信息、产品责任等内容,并单独建立了对电信市场的准入和反竞争体制。《价格监管法》规定了对纳入监控范围企业定价行为的监督、调查制度。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澳大利亚保留着外资审查制度,该制度对一些敏感行业和投资金额巨大的外资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和“预先审批”。
澳大利亚与外资投资相关的法律主要有:管理外资进入澳大利亚银行业的《银行法》、《金融业控股法》及澳大利亚审慎交易管理局的规定;限制外资进入澳大利亚广播服务业的《广播服务法》;另外还有《机场法》、《海运登记法》等。澳大利亚政府与中国政府已于1988年7月11日在北京签署了《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同年11月17日在堪培拉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些协定为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提供了保护。
二、贸易管理制度
1.技术法规的制定
澳大利亚的技术法规由政府各部门、国家法定机构或委员会等制定。一些政府条例可由部长报总理同意后批准实施。正式的法规则需呈送内阁讨论批准。全国性法规由部长理事会决定。大部分技术法规都须呈送议会审议、批准。
2.动植物进口风险分析制度
澳大利亚规定,外国动植物产品在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前要由农业部生物安全局决定是否进行进口风险分析。市场准入和生物安全局根据澳大利亚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进口风险分析手册》来实施进口风险分析。
三、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1.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澳大利亚是实行总理内阁制的联邦制国家,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享不同的权力。国家贸易政策的制定权在联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只有贸易促进权。
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有三个负责对外贸易促进和管理的部门,贸易委员会负责贸易促进和市场开发工作,由贸易部长分管;国际开发署负责海外援助项目管理,由外交部长负责;出口金融保险公司为企业开拓出口市场提供融资、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
澳大利亚海关负责进出口货物监管、进出口业务统计、反倾销调查等。
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外国动植物产品的准入,并负责检验检疫,其下属的生物安全局负责对外国动植物产品准入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政策和措施的执行。
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外国动植物产品的准入,并负责检验检疫,其下属的生物安全局负责对外国动植物产品准入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政策和措施的执行。
澳大利亚国库部下属的投资审查委员会负责外资审批和管理工作。
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促进市场竞争、公平贸易和消费者保护。
澳大利亚投资局是澳大利亚工业、旅游和资源部与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共同组建的吸引和促进投资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树立澳大利亚良好的投资环境形象,推动大型投资项目的进展,并为在澳大利亚投资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投资局在全球设有15个办事机构。
2.标准制定机构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强制性技术法规和标准。全国标准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度量衡体系的有关工作。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由原来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管理局变更产生。该局负责制定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销售的进口或本土制造的食品标准,包括成分、标识以及微生物等杂质。
澳大利亚大部分非强制性标准由澳大利亚国际标准有限公司制定和公布,这些标准通常会成为制定技术法规的参考依据。
在澳大利亚,有两家全国性的认证机构负责合格评定工作。其中,全国检测机构协会负责制定认证标准,认定实验室的资质,澳新联合认证体系负责颁发管理系统、产品的认证证书和个人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