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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Policy Analysis
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4-8-27 来源: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联合会 点击数:4033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题: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专家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新华社记者高敬、白阳
国务院23日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专家认为,这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通过信用信息实现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双赢
此前实行的年度检验制度,企业需每年准备一大堆纸质材料,工商部门只要发现企业违反了哪项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就将要求企业改正。拒不改正则不予通过年检,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海关、银行贷款、招投标等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指出,这些制度规定使得年检在很多时候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格挂钩,政府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过强。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年检甚至被搭载超出其功能的乱摊派、乱收费等不法行政行为。
专家认为,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予以处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改变了原来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大包大揽。
“这一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叶林说。
公示企业信息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内在要求
专家表示,除企业自身报送的信息外,工商和其他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价企业信用,扩大社会监督等有重要意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指出,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和其他政府部门承担的信息公示义务。也就是说,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部门不但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还要将其掌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出来。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如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将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树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赵旭东说,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此前企业的经营信息尤其是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只在企业和相关部门内“你知我知”,或在较小范围内传播。
叶林表示,随着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如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或者弄虚作假,则会被管理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则由国家或省级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获取这些信息。这将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倒逼企业对其不诚信行为负责,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同时,条例还确定了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新华网)